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杨管办发〔2016〕27号)废止。
杨凌示范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2.1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2
2.2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3 灾害预警响应. 12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3
4.1 信息报告. 13
4.2 信息发布. 15
5 应急响应. 16
5.1 I级响应. 17
5.2 Ⅱ级响应. 20
5.3 Ⅲ级响应. 24
5.4 IV级响应. 26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9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9
6.2 冬春救助. 29
6.3 恢复重建. 30
7 保障措施. 32
7.1资金保障. 32
7.2 物资保障. 33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4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35
7.5 人力资源保障. 35
7.6 社会动员保障. 36
7.7 科技保障. 36
7.8 金融保障. 37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38
9 附则. 3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地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或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示范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示范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称“示范区减灾委”)为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示范区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主任: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社会事业局局长、杨陵区政府区长
成 员: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应急办、监察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气象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市政局、科技局、教育局、金融办、外事办、电信局、电力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示范区慈善协会的负责同志。
示范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局长兼任。
2.2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示范区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 示范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称“示范区减灾办”)职责
(1)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传达和落实示范区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杨陵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地质、地震、环保、医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职责为:负责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示范区减灾办交办的技术方面的工作。
2.2.4 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示范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杨陵区政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建立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具体组织各类灾害应急处置,做好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根据灾情协调杨陵区武装部组织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负责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示范区和本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统计、灾情评估、灾区形势分析、灾区需求统计及上述事项的情况上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做好上级部门下拨救灾物资和本级储存救灾物资的分配、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灾后灾民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组织做好因灾受损房屋核定、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协助示范区减灾办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宣传;做好因灾造成的新闻媒体设施设备、媒体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和设施设备的恢复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示范区应急办:负责指导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承担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各项支持措施。
示范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示范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省和本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做好向省上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工作;组织收集、汇总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杨陵区政府做好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示范区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示范区防汛抗旱工作;对汛情、旱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水利设施因灾损失评估情况、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提出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抗旱工作,组织做好城乡应急供水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对示范区城市防洪工作和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示范区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对农作物、林木自然灾害、畜禽疫情,以及沙尘暴、森林火险实施监测;及时上报上述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的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保障灾区农资充足供应;制定并落实各类灾害防控预案,组织做好农作物和林木自然灾害、畜禽疫情、沙尘暴、森林火险防治,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抓好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林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提出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示范区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对地质灾害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供地和因灾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示范区住建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对地震灾害实施监测和预测,及时上报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震情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做好因灾造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与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灾区交通设施损失评估和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开展打捞工作。负责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普宣传工作。
示范区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对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实施实时监测,及时上报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气象信息资料,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对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示范区公安局:参与对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根据灾情协调组织武警中队、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援、抗灾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示范区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及时组织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杨陵区政府做好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承担国内外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指导杨陵区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根据需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民政、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评估和设施设备的恢复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编制和实施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示范区应急物资保障预案、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应急物资管理制度;负责示范区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应急物资储备监管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参与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提供示范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示范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负责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负责协调示范区无线电监测站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示范区食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示范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做好特种设备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及上报工作,对因灾受损设备的恢复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示范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示范区市政局:负责及时做好市政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在区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助高等院校从事减灾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示范区金融办:负责组织保险机构履行各类商业保险合同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向受益人进行理赔;指导监督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
示范区外事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示范区电信局: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示范区电力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各类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评估、上报,以及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工作。
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负责与示范区住建局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做好铁路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评估、上报,以及损毁铁路的修复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运输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救灾设备。
示范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3 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示范区水务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示范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示范区住建局根据需要及时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示范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杨陵区政府、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示范区发改局、杨陵区政府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示范区住建局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
(6)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示范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示范区减灾办,示范区、杨陵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杨陵区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告;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杨陵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民政厅。示范区管委会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杨陵区民政部门每隔12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每隔6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民政部门5日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逐级向上报至省民政厅。
4.1.3 对干旱灾害,杨陵区、示范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逐级向上报至省民政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分别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示范区、杨陵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分别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示范区减灾办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响应启动条件的,示范区减灾办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达不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4 发布内容。示范区减灾办与示范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农业局、气象局、应急办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示范区减灾办预警响应信息及示范区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 示范区减灾办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确保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杨陵区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示范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各镇(街道)和杨陵区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将自然灾害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和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对应设定I、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灾害损失达不到本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示范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0间(含500间)以上或100户(含100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含5000人)以上;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减灾委灾情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示范区住建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做好运力保障。
(6)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杨陵区政府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示范区公安局协调组织武警中队和消防支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示范区发改局、农业局、经贸和安监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示范区经贸安监局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示范区住建局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组织指导做好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示范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8)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1)示范区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12)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6—9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含300间)或60户(含6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000人(含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减灾委灾情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示范区住建局、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做好运力保障。
(6)示范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杨陵区政府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示范区公安局协调组织武警中队和消防支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示范区住建局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按有关规定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1)示范区管委会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12)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3—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人(含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含100间)或20户(含20户)以上、300间或6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示范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灾情,管委会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示范区减灾委主任迅速主持召开减灾委灾情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报管委会批准,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派出以示范区减灾委副主任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4)示范区减灾办、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示范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示范区住建局做好运力保障。
(6)示范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和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示范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监测、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杨陵区政府每日9:00前向示范区减灾办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示范区减灾办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8)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9)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10)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示范区减灾办、杨陵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核报灾情。示范区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办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示范区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2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含50间)或10户(含10户)以上、100间或2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示范区减灾办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IV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减灾委副主任(杨陵区区长)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其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应急响应
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杨陵区政府组织,示范区减灾办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示范区减灾办及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示范区减灾办和杨陵区政府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示范区减灾办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示范区减灾办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示范区减灾办每日10:00前汇总灾害信息,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示范区减灾办于每日11: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向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根据杨陵区政府或其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申请,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商示范区财政局,及时下拨示范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6)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杨陵区政府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灾情和救灾情况发布工作。
(8)示范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0)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组织做好灾情核报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示范区减灾委副主任(杨陵区区长)决定响应的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指导杨陵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指导杨陵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杨陵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杨陵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示范区社会事业局10月15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6.2.2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会同杨陵区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杨陵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杨陵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6.2.4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杨陵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示范区财政局下拨示范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杨陵区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杨陵区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示范区减灾办牵头组织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总体方案;杨陵区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示范区财政局提出本级财政资金配套和向上级争取资金意见,由示范区管委会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拨款的请示。省级资金下拨后,示范区财政局将省级资金及时下拨,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4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6.3.6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示范区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3.7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示范区、杨陵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示范区、杨陵区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 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分别报经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示范区、杨陵区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示范区发改局明确示范区、杨陵区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组织建设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救灾仓库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改部门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与救灾有关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制定行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发改部门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两级商务部门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7.2.4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商务、工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5示范区发改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示范区电信局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示范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加强民政系统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示范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4.3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民政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示范区、杨陵区、镇(街道)、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军、武警、公安、信访、卫生计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示范区减灾办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7.5.4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民政部门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杨陵区建立健全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杨陵区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示范区住建局积极联系省级相关部门,借助其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7.7.2 示范区减灾办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示范区灾害风险调查,编制示范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示范区管委会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杨陵区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示范区金融办组织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示范区金融办鼓励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示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杨陵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2 示范区减灾办组织对杨陵区、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灾害管理人员进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培训。
7.9.3 示范区减灾办协同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杨陵区,各镇(街道)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示范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杨陵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示范区管委会备案,并抄报社会事业局。
9.2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