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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来源: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6-11 09:54





一、法律依据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35项: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范围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陕西省民政厅委托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实施。

二、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受陕西省民政厅委托的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行政范围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认定的企业,由受陕西省民政厅委托的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受委托机关,示范区社会业局作为初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四、提交材料

(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取得假肢或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四)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五、办理程序

由受陕西省民政厅委托的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受委托机关,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作为初审部门,申请人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服务指南。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征询申请人是否愿意对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愿意对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承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填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确认后,分别由申请人签字、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加盖本部门印章。《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与申请人各持一份;申请人不愿意对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若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应对同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中如实填写已经提交和未提交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视为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应约定申请人承若补齐材料的时限,并在《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第七项中如实填写,申请人承若补齐材料的时限应不大于20个工作日。

签订《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后,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加盖示范区管委会印章后,形成《行政审批决定书》,并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质证书》一同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签署《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后,申请人应在承若时限内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补齐其申请材料。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同时将申请材料及时归档;申请人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的,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依法收回行政审批决定。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加强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管工作,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承诺内容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所承诺内容不符的,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依法收回行政审批决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决定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七、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