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省级和涉外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34项:将所在地属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范围内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省级和涉外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陕西省民政厅委托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实施。
三、办理机构
受陕西省民政厅委托的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委托机关,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作为初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养老机构规范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规范要求制定,养老机构技术标准按照《陕西省社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制定。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 2 | 原件 | 应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从事工作。 |
2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2 | 原件(复印件) |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资格证明文件、简历。 |
3 |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2 | 原件(复印件) | 按照《民政部令49号》规范要求,设定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4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2 | 原件(复印件) |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5 |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 2 | 原件(复印件) | 首次申请或变更住所 |
6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2 | 原件(复印件) | 主要提供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
7 | 营业执照 | 2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成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民政部令55号补充规定) |
8 | 养老机构变更登记表 | 2 | 原件 | 变更时提供 |
9 | 养老机构注销登记表 | 2 | 原件 | 注销时提供 |
1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 2 | 原件 | 变更或注销时提供 |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
1.由受陕西省民政厅委托的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作为受委托机关,申请人先向初审部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其提交申报材料。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审核申报资料,组织开展实地查验,提出拟办意见;
3.受委托机关中国(陕西)杨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审核意见;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七、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八、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流程图(20个工作日)
见附件
省级和涉外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