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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2、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及时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监测、调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流行病学调查。

4、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组织落实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

6、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7、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8、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9、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担示范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10、承担受理医疗广告审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港澳台医师(医疗团体)来辖区短期行医核准、杨陵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职责。

11、承办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政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2、负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区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全区灾情管理、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农村民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

3、组织落实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以及儿童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4、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指导、协调全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5、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发展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6、负责指导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指导和监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

7、负责指导全区优抚对象的优抚、优待和补助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8、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专业士官、复原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离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9、承办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国家和省有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2、负责做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务,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3、依法加强辖区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制止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的斗争。

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协调推动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6、负责组织全区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审核审批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杨陵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7、负责对民族宗教重大工作事务的监督检查;收集、分析和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信息,指导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8、承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审批职责。

9、承办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2、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扶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残疾人经济收入水平。

4、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用品用具供应、残疾人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承担示范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生活,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6、承担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